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56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永宝酒店厨具批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吴素平。
原告魏鹏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永宝酒店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吴素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魏鹏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