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88号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34栋。
法定代表人:陈从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森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062室。
法定代表人:严茌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森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联达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