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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逢祥与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30号
案件名称吴逢祥与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逢祥;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30号原告:吴逢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

负责人:汤克良,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逢祥为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吴逢祥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逢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逢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逢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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