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30号原告:吴逢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
负责人:汤克良,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逢祥为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吴逢祥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逢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逢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逢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