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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49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褚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神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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