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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广州麦扬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莱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40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广州麦扬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莱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广州麦扬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莱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华盛达塑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40号之一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一区二横路6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3397555U。

法定代表人:倪兴晟。

被告:广州莱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一区二横路6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TB7Y。

法定代表人:倪兴晟。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华盛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3160528H。

法定代表人:陈楚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广州麦扬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莱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华盛达塑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炳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8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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