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多多来超市。
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31号。
经营者:郭郡,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岗,男,西宁市城中区多多来超市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海岗,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多多来超市、程海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青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多多来超市、程海岗同意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