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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信与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希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黄伟信与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希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信;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希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15号原告:黄伟信,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王东。

法定代表人:顾普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581室。

法定代表人:顾普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159号一楼、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荣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伟信与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希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黄伟信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伟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伟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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