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77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项氏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18街11462号。
经营者:项莺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项氏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