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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刑终1749号
案件名称郑某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某坤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74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坤,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18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2881个,予以没收。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郑某坤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坤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18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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