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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镇平县优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镇平县优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镇平县优越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民初3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优越超市。

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镇平火车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4MA46GQU419。

经营者:张记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占,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优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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