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民初3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优越超市。
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镇平火车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4MA46GQU419。
经营者:张记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占,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优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