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006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秀茶叶商行。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如意街44号。
经营者:曾新坤。
被告:曾新坤,男,1982年5月l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新秀茶叶商行、曾新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