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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静与被告宿迁巧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890号
案件名称原告吴静与被告宿迁巧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静;宿迁巧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890号 原告:吴静,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巧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八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静与被告宿迁巧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吴静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静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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