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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沣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1842号
案件名称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沣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沣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1842号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81号之一三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98348756C。

法定代表人:吴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沣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318号15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21100803G。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迈,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贞,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沣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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