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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寒亭区齐乃波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53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寒亭区齐乃波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寒亭区齐乃波陶瓷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3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齐乃波陶瓷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百汇大市场127-129。

经营者:齐乃波,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志,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齐乃波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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