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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与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陈义与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义;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8号原告:陈义,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2。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

经营场所:中山市×××××××××××环球LED灯饰配件城二层E321、E322。

经营者:吴某1。

原告陈义诉被告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陈义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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