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8号原告:陈义,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2。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
经营场所:中山市×××××××××××环球LED灯饰配件城二层E321、E322。
经营者:吴某1。
原告陈义诉被告中山市揭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揭观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陈义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