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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双流区杰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80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双流区杰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双流区杰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0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杰讯手机维修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四段21号。

经营者:白建平,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杰讯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杰讯手机维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杰讯手机维修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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