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97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陇塔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绣城路5号。
经营者:黄天琼。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陇塔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市陇塔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彭州市陇塔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