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知民初29号原告:严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696号。
经营者:杜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严某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严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