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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严某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某;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知民初29号原告:严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696号。

经营者:杜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严某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严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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