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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有冲等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915号
案件名称杜有冲等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有冲;北京兴隆视亮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有冲,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兴隆视亮眼镜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东20米长丰园世纪农贸市场内4号。

经营者:胡奶义。

上诉人杜有冲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兴隆视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杜有冲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杜有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杜有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杜有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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