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5民初250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住所地在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瑞果业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UXTFR17),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市场A316-2档口/div>经营者:郭锐。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瑞果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