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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辖110号
案件名称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110号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史威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武,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罗晖,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2.共同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专利权人圣劳伦斯通信公司是第99813641.7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通过签订许可协议,成为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涉案专利涉及宽带语音信号的处理,是AMR-WB宽带语音编解码标准(3GPPTS26.190)的标准必要专利,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实施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权,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该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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