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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与建平县小江米业有限公司、长垣县怡方粮油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与建平县小江米业有限公司、长垣县怡方粮油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建平县小江米业有限公司;长垣县怡方粮油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46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住址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马头涧村。

负责人:勒利民,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平县小江米业有限公司,住址建平县黑水镇后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江,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垣县怡方粮油经销部,经营地址长垣县浦东区金源市场一号楼。

经营者:刘分分。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诉被告建平县小江米业有限公司、长垣县怡方粮油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豫岭农副产品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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