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9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市笃行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AdvancedMicroDevice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奥古斯丁大道2485号,95054(2485AugustineDrive,SantaClara,CA,95054,USA)。
代表人:哈利·沃林(HarryWoli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宁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强电子世界2号楼五楼506房。
法定代表人:邱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深圳市宁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与超威半导体公司、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承办人)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涉案专利 集成电感结构(专利号:200920178360.5)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深圳市宁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