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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东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8598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东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东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9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东海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村东山北二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A。

经营者张海周,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吴潮聪,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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