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9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东海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村东山北二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A。
经营者张海周,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吴潮聪,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