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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842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184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美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天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维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维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53001××××.3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原告公证购买的花洒产品系柏维娅公司制造、销售,其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非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柏维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厦证内字第1751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授权证明书);

2.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1、2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原告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3.(2018)厦证内字第9556号公证书;

4.(2018)厦证内字第9558号公证书;

证据3、4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非常近似的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专利权等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确认后,本院将公证封存的两箱涉案产品予以拆封,拆封后的两箱产品中各有一个本案被诉侵权的产品花洒。

九牧公司质证认为该产品的设计已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保全的产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4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花洒(6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排他性许可给九牧公司使用,包括许可九牧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1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未发现涉案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4月11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李建财、林瑶琴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1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白鹤花苑水屯路白鹤装饰城标示为“好太太卫浴”的商铺,以现金购买了花洒1套,价值700元,并从该商铺取得销货单客户联和名片各1张。

购买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商铺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照片2张。

上述商品及票据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随后由李建财、林瑶琴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公证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地址,并于2018年4月16日由公证处人员签收。

2018年4月27日,在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单据和名片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0张。

2018年5月18日,公证处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955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2018年4月11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九牧公司委托并指派代理人李建财、林瑶琴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12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白鹤花苑水屯路白鹤装饰城标示为“爱家卫浴”的商铺,以购买了花洒1套,价值350元,并从该商铺取得销售清单和名片各1张。

购买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商铺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张。

上述商品及票据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随后由李建财、林瑶琴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公证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地址,并于2018年4月16日由公证处人员签收。

2018年4月27日,在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李建财、林瑶琴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单据和名片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9张。

2018年5月18日,公证处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955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另查明,柏维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12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

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卫浴洁具、五金配件;

销售:阀门。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专利《授权证明书》,可以确认九牧公司取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涉案两箱产品的外包装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上均注明“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和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

在安装使用说明书里包含有合格证、质量保证卡、安装尺寸图、使用说明书、产品有限责任担保书。

上述信息均指明柏维娅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系同一种产品,具备可比性。

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可判定为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设计要点:1.主视图部分,花洒总体呈圆形,从外至内有一平滑上升的倾斜面,其上有内径较小的第二个圆形,形成一圆台,圆台的中心有一圆孔,圆台上的点状出水孔按照每一列四个孔和五个孔交替排列。

2.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形状一致,由花洒主体、花洒背部的圆柱状结构以及内嵌于该圆柱状结构的另一圆柱状部件组成,两圆柱状部件之间形成一内凹形状。

3.后视图部分,花洒主体、花洒背部的圆柱状结构以及内嵌于该圆柱状结构的另一圆柱状部件均为圆形,形成花洒由外到内的数个圆形。

经比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主视图的点状出水孔列数方面有所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共有18列点状出水孔,而涉案产品有20列点状出水孔,但这一区别放在花洒的整体形状中进行比对,对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甚微,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涉案产品的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柏维娅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等法律责任。

九牧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因九牧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故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故本院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因素,柏维娅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柏维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花洒(66)”(专利号:ZL20153001××××.3)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南安市柏维娅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琦 书记员刘莉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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