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00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秋华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八工业区西六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L。
经营者吴秋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