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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铭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68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铭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铭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6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铭栋,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铭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10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陈铭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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