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782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恩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桑达工业区409栋二楼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
法定代表人:叶广汕。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恩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