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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304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民初1772号 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

法定代表人:徐浦清,总经理。

2019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2019年10月15日,本院告知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该案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仍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

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标权转让补偿款200万元、利息7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及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第4143642号一统天下饲料商标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8日,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股东: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和徐浦请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除支付约定转让费外,另行补偿原告商标转让费200万元,于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付清;

如发生纠纷由自贡市川泰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2月26日,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自愿对2008年3月28日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所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

2015年11月19日,原告撤回起诉。

2016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合同依法作出裁定。

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系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系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华磊;

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系被告双胞胎(集团)有限公司。

现贵阳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赣州广顺商贸有限公司均已注销,未对原告的债务进行清偿。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已告知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该案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仍坚持起诉。

故本院对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贵阳处处春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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