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339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长泾新傲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38号。
经营者:金胜利,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新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