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9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望发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东路239号。
经营者万望发。
委托代理人叶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