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20号原告:上海希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爬结构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洁媚。
原告上海希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爬结构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希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希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希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