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王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一审被告: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2313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一审被告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元名品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没有证据证明天元名品物业公司为市场管理者,其对于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基本事实均无证据证明。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天元名品物业公司不负有及时制止他人商标侵权且保障侵权结果不再发生的义务,法律规定帮助型商标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而非“过失”,故二审判决以默示推定天元名品物业公司不作为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的监管责任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创设民事权利和义务。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天元名品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路易威登马利蒂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皮带使用了涉案“LOUISVUITTON”商标,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已构成侵害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天元名品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对于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在接到警告函后采取“研究部署了在‘天元名品’制止售假行为的各项措施,公示了《商品管理规定》,对商铺开展大检查,监督警告函所列商户将所有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全部撤柜,并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商户书面保证今后不再销售任何涉嫌侵权的商品”等措施。
上述措施体现了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力,也应承担管理义务,具有市场管理者的特征。
且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商铺提供的仅为物业服务,故二审判决认定其为管理者并无不妥。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天元名品”商业区域,被控侵权商品并非隐蔽销售,而是展列于店铺中。
而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在日常巡查和管理时应易察觉。
对此,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应当知道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并予以制止。
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且在路易威登马利蒂第一次发现侵权行为并发函的情况下,仍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有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天元名品物业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妥。
天元名品物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