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0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本山,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竹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荣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长学,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鸽,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及辩护人陈荣鹏、李金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在未经注册商标PRADA、BALENCIAGA、BURBERRY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受雇于同案人颜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粤溪北路6号嘉兴仓库8号D5、D8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统计,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452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本山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本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二、被告人刘本山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刘本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四、被告人刘本山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五、被告人刘本山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本山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长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长学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王长学是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王长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王长学是从犯。
五、被告人王长学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请求合议庭综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王长学处以6到7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在未经注册商标PRADA、BALENCIAGA、BURBERRY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受雇于同案人颜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粤溪北路6号嘉兴仓库8号D5、D8仓库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统计,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24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扣押清单、手机微信内容截图、仓库使用协议、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材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云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查获物品的价值统计情况、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人陈某、茹某的证言;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受雇于他人从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本山、王长学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本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长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卢华益人民陪审员 叶艳仙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