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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626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初626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雪,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与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6月,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名为“杜菲尼卫浴”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注有“潜水艇”“submarine”,“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及图字样的下水管。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浙江省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在他案中被起诉,两家公司认可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浙江省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更名。

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潜水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产品,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而且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已经注销或变更名称,被告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及图字样的下水管;

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整;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告的起诉依法应被裁定驳回。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经核准后于2018年03月27日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告自公告之日(2018年03月27日)起享有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4日发布的《声明》,并不能证明在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27日将涉案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前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

首先,被告销售过和正在销售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的带有“潜水艇”、“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因此,被告销售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生产、销售的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字样的地漏是合法行为。

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停止销售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者原告生产、销售的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字样的地漏不符合基本常识。

难道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者原告生产、销售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字样的地漏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刘楚光享有第15991705号注册商标“潜水艇鱼”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02月21日起至2026年02月21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

深圳市金牌瓷业有限公司享有第30217288号注册商标“巛潜水艇”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02月14日起至2029年0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

因此,被告可以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潜水艇鱼”、“巛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这两个注册商标中都带有文字“潜水艇”。

难道销售带有文字“潜水艇”的注册商标“潜水艇鱼”、“巛潜水艇”的地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后,图形和图形是两个不同的图形,图形是**(非被告经营者)于2018年09月15日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号33545374),申请使用范围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空气调节装置;龙头;地漏;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淋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现该商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如果原告认为该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近似,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但现在还不能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及图字样的下水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不明确。

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和第三项又是根源于诉讼请求第一项。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应该被裁定驳回。

二是被告销售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原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漏商品,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更没有因此误导公众,未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被告从未购进过,也从未销售过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漏。

现在还不能确定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销售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原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漏商品,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商标“”注册。

于2018年09月14日取得第22070428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09月14日至2028年0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管道等。

所以,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原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漏商品,是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所以,被告销售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原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漏商品,也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更没有因此误导公众,未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因此,将让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名称为“潜水艇”,而被告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名称为“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潜水艇”作为企业名称“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中的字号使用,更没有因此误导公众,未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05月17日变更为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04月22日注销)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潜水艇”相同,他们是否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无从知晓。

被告从未购进过,也从未销售过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漏。

被告销售的使用商标“”的下水管,与地漏产品不是配套产品,是与面盆相连接的下水管。

根据如前所述,图形和图形是两个不同的图形,图形是**(非被告经营者)于2018年09月15日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号33545374),申请使用范围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空气调节装置;龙头;地漏;浴室装置;抽水马桶;淋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现该商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如果原告认为该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近似,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但现在还不能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是假如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则根据事实被告也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被告停止了侵权行为或者从未有过相关侵权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购进过,也没有销售过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漏。

自原告起诉后,被告才知道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了公司名称。

为了避免麻烦,被告不再销售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弹艇品牌地漏。

为了避免麻烦,被告也不再销售使用商标“”的下水管。

被告销售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地漏商品,不知道是侵犯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店铺面积较小,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卫浴,主营业务是销售杜菲尼品牌的卫浴商品。

被告偶尔应顾客要求顺带销售地漏商品,地漏商品包括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生产的潜水艇品牌地漏等产品,也销售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原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弹艇品牌地漏。

被告购进共31个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生产的潜水艇品牌地漏等产品是从其章丘区代理商处购得(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日起购进16个),其余地漏产品均从济南市天桥区大晟卫浴经销处批发零售购买,购进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弹艇地漏从2017年12月05日至今共31个,单价均为35元;

购进宁波市汉鲸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弹艇地漏10个。

被告销售的使用商标“”的下水管也系从济南市天桥区大晟卫浴经销处批发零售购买,购进数量为6个,购进单价为每根6.50元。

被告不知道销售的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注册商标“”地漏商品和侵犯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起诉后,被告才知道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经变更公司名称,才知道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就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通过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被告销售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下水管和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地漏商品,不知道是侵犯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者原告已经通过诉讼与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原告已经从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处获得了赔偿。

因此原告再向被告等经销商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属于重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从被告等经销商处再次获得赔偿,与法无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和基本常识相违背。

假如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赔偿金额应为270元。

假如被告销售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则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销售单价55元减去购买单价35元再减去每个销售费用5元之差乘以16个地漏的金额240元。

假如被告销售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下水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则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销售单价15元减去购买单价6.50元再减去每个销售费用3.50元之差乘以6个下水管的金额30元。

四是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生产、销售的使用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没有原告自夸的那么好,潜水艇品牌的产品并没有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对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是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使用注册商标“潜水艇(submarine)”的水嘴(型号L101,生产批号20111031)不合格。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01月20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潜水艇”牌雅致菜盆龙头(陶瓷片密封水嘴)(型号L3012,生产批号20160420)经检验属于缺陷产品,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可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决定召回所售出的该款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原告决定召回缺陷产品“潜水艇”牌直角阀(潜水艇丽致角阀)(规格型号F003,生产批号/批次A20180522)共100只。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原告决定召回缺陷产品“Submarine潜水艇”牌潜水艇丽致角阀(规格型号F003,生产批号/批次A20180522)共50只。

《新京报》于2019年06月26日发布新闻《“潜水艇”丽致角阀被召回,近年来三次召回相关产品》,对原告生产的潜水艇牌产品的召回进行了报道。

综上所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生产、销售的使用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潜水艇”、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没有原告自夸的那么好,潜水艇品牌的产品并没有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依法被裁定驳回。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假如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则被告不知道销售的地漏是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假如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赔偿金额应为27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给原告柏瑞润兴。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王守贞受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对侵犯柏瑞润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并对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保全。

2019年6月18日,在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吕雯雯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龙盘建材城一楼大厅南侧的“杜菲尼卫浴”店铺,王守贞购买了标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一个,标有“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一个(地漏标签上标的“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下水管两根。

王守贞用支付宝付款14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和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32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

拆封后内有盒装地漏两个和两根下水管,被告对所购涉案产品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一个,标有图形的下水管两根系其销售没有异议,对标有“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一个(地漏标签上标的“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有异议,主张销售过“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外包和地漏一样的产品,没有销售过有“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外包,而内部产品是“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地漏。

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两个,涉案产品之一包装盒“Submarine潜水艇”字样的外包系原告公司的正品包装,而内部地漏非正品;

另一地漏产品标注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

下水管外包袋上标注的图案虽经他人申请注册,但该商标尚在实质审查之中,且与原告的“”潜水艇图形相近。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明确载明,被控产品在2019年4月22日该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与他人一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

另外,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被告在2019年6月18日仍在销售标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名称的地漏。

2018年3月19日,润德公司与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因商标权引发诉讼,2019年2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浙10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潜水艇”三字,并一次性支付润德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公正费1000元。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案涉商品和公证费单据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有三种。

首先,关于标注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

2019年4月22日,原告和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等因商标侵权达成调解书,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明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2019年5月17日,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2019年6月18日,被告仍在销售标注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而且产品上没有生产日期,显然没有尽到经营者应有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产品,侵害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告销售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产品,使涉案侵权产品流向市场,是生产者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者的责任不可免除。

其次,关于标注图形的下水管,该下水管上的带有商标性质的图案,虽然有他人申请注册,但尚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尚不能取得该图形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下水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排水管道设备”属于同一种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图案,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均具有潜水艇标志、英文字母及方形框组成,qstwy字母是潜水艇卫浴的首个拼音字母的排列,对于消费者而言,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因素更为明显,从而导致混淆,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三,被告销售的包装盒为正品,内部产品非正品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该行为以假换真,以次充好,能够导致所销售的产品混淆为原告所有。

而包装盒内系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浙10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即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台州市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被告在2019年6月18日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了侵犯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争,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的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的大晟卫浴的销售出库单和相应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说明其从大晟卫浴曾购进过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拟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出库单没有生产厂商盖章且无法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因涉案地漏没有生产日期,不能形成与被告提供的出库单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大晟卫浴并非生产厂家,故涉案侵权地漏系合法取得依据不足,且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明确载明,被控产品在2019年4月22日该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被告对此不应不知,故被告销售标注“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地漏的侵权责任不应免除。

被告以涉案原包装内装有标注浙江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地漏自己并未销售,不能对抗公证书中对被告包装盒内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均不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产品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为1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商品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submarine”,“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潜水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及图字样的下水管等被诉产品。

二、被告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31元,章丘市杜菲尼卫浴经营部承担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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