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泰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沂水县田相山小卖部,经营者田相山,经营地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湖埠西村。
上诉人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世鹊、原审被告沂水县田相山小卖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以其与陈世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