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13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克念,男,汉族,200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克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本院未能向被告瞿克念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