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860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精益眼镜文化东路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段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精益眼镜文化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精益眼镜文化东路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精益眼镜文化东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