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蒋建华与刘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07号
案件名称蒋建华与刘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建华;刘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07号 原告:蒋建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玲,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华与被告刘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被告刘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29日,原告蒋建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建华负担。

原告蒋建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