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08号 原告:蒋建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玲,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华与被告刘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被告刘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0月29日,原告蒋建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建华负担。
原告蒋建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