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8663号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伴河路90号自编一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蒙城县,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伴河路90号自编一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徐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
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
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