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长美一村大泉洋路四横2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山东略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曹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福波,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卫东区。
上诉人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于福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潮州扬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