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729号之二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中元路4号25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P。
经营者:文东。
被申请人: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业路16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F。
经营者:范娇。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四横路8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文体波。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D。
法定代表人:杨亦武。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筱嫣贸易商行(经营者文东)、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经营者范娇)、佛山市顺德区凡响厨卫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10723号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94账号。
现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顺德区容桂火言厨卫电器厂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94)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