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44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时代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50区海汇路37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U经营者杨竟荣。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时代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时代电子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