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6954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灵兵服装网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兴业小区70号四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2GW293。
经营者:曹灵兵。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灵兵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