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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林传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053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林传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林传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53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传武,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何春诉被告林传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何春以已与林传武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何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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