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0622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B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2X1。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康益慧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首层兴华商场一楼临街1E01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88692752G。
经营者:吴慧爱。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康益慧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