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49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袁氏正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亩地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健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哥曼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丛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袁氏正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哥曼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袁氏正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袁氏正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