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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2872号
案件名称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道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2872号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女。

被告:深圳市道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能杰。

被告:深圳市聚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卜守平。

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道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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