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21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宝城文具劳保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经营者:朱惠绿,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宝城文具劳保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